“小肥羊”不正当竞争案已终审 华程科贸公司被判侵权

发表时间:2004-04-10    浏览次数:999

2004年03月15日,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华程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小肥羊餐饮公司15万元,并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北京中博世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作为此案的代理人,对“华程科贸”是否侵权持有不同看法。 被告“华程科贸”的产品“小肥羊火锅汤料”早在原告企业成立之前就已上市;并且“小肥羊”是内蒙古人民对两岁以下羊羔的通称。

我们之所以对此案持有不同意见,是因为本案涉及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均未在判决中得以澄清:

(1)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公司享有“小肥羊”商号权的起始时间,即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公司的企业成立时间;

(2)原告实际使用的包含有“小肥羊”字眼的服务名称获得知名度的阶段性;

(3)被告华程科贸公司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时,原告使用包含有“小肥羊”服务名称的知名状态是否已经形成,以及被告是否知晓原告包含有“小肥羊”字眼的服务名称的使用状况;

(4)比较原告使用的包含有“小肥羊”字眼的服务名称的知名时期,与被告“小肥羊”商标实际使用时间上的先后;

(5)被告在汤料上注册“小肥羊”商标并加以使用与原告以 “小肥羊” 作名称部分并使用所标示的餐饮服务是否存在所谓的“混淆”,以及被告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与其他商品相识别的功能。

此外,我们还认为“小肥羊”作为内蒙人民对两岁羊羔的称呼,已是蒙古文化中的一部分,孕育的蒙古人民深厚的感情,岂能因为原告是家新兴且资产赢利达25亿的大户,便将“小肥羊”据为己有的“特有”名称!

知识产权法律界和工商企业界对此案均颇有争议。此案的判决固然执掌于法官,但我们希望此案能够给知识产权界有所启示和引发一些思考。

有关一审具体详情请查看本站的案例研讨部分的“小肥羊”不正当竞争案。

                             200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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