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审无效案3月20日判决
发表时间:2005-03-20 浏览次数:927
2003年5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03)高行终字第24号判决,该判决书认为专利 复审委员作出的第42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审委员会第42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我们所代理的本案当事人舟山百步奔电器有限公司倍感欣慰;2005年 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重审本案,2005年3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 定:宣告外观设计专利“吸尘器”(专利号96323527.3)无效。
2005年3月20日